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建立阳光政府,这是世界的趋势,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实现预算透明,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能够将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告知给社会公众,另一方面,也是尤为重要的一方面,对于给定的信息,社会公众应该能够读懂预算报告的内容。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才能对政府的收支行为进行理性的评价、有效的监督。
但在现实中,政府部门在公开预算报告等信息之后,公众往往并不能清楚地理解政府预算报告的内容,公众看不懂,专家说不清。这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意义大打折扣:因为看不懂,所以不能评价,更不能监督,许多问题不能及时地发现;因为看不懂,政府的许多良好愿望和做法也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其实,政府预算是政府职能在财政上的具体体现,预算报告所反映的无非就是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所进行的收支情况,要使得公众真正读懂预算并不难。相关部门只要告诉大家,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是什么、为履行职能所开展的具体业务是什么、开展业务的成本及绩效状况如何,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预算报告就能有恰当的把握和理解。
具体说来,笔者认为,首先,政府信息的公开必须要和政府的职能及其活动范围联系起来。
在政府职能及其业务的开展方面,公开财政收支只是手段,是一种了解政府活动及其效果的手段,政府各部门是否履职并实现其目标才是关键。当然,由于部门是政府职能的切实履行者,政府预算的公开必须以部门预算的公开为基础。各部门在报告自己的预算之前,需要告知社会公众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为职能履行所开展的具体活动。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财政透明度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升,相关的改进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但如何将信息公开与职能履行与业务的开展联系起来,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政府财政收支信息的公开方面。
在我国,由于部门所属的单位可能很多,在性质上也往往有不同的种类,有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等,不同单位的性质不一样,其履行的职能也有很大差异。各部门需要就其单位的构成及其职能分工做一个完整的说明,否则公众无法理解部门预算的内容并进行相应的评价和解读。
其次,在公开预算报告时,各单位应给出各项目建设的依据、目标(包括可量化的绩效)以及支出的测算依据。
在支出信息的具体公开方面,对于项目支出,由于它们是为特定目的所实施的支出,在公开决算报告中,应对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报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公布部门的预算信息时,分项目公开信息的部门不多,而在公开信息时,往往对于项目的绩效缺乏明确的、可观察和量化的指标。
至于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两大部分。
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对于人员支出,各部门应根据单位的编制数有一个比较详尽的人员支出计算依据表。此表应该涉及各类人员的人数与经费标准,并以此确定人员支出的总数。
而对于公用支出,各部分应就办公费、印刷费等相关科目的开支给出具体说明、其计算的依据及其结果。其中,对于公用支出中的“三公”经费,应该有一张详细的清单。对于出国费用,应该给出每次出国的事由、人数、地点(前往哪个国家和地区)、考察机构、考察行程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情况(交通费、生活费与办公费等);对于公车,其信息应明确到每一辆车,包括车辆的类型(专用还是公务)、乘客数、车的性质(客车、货车还是特殊用途的车)、购置日期、排气量、油料费的计算(用油量乘以单价)、养护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对于公务招待,由于事先无法明确确认,但需要根据前面几年的决算情况给出一个总数。具体的开支则通过决算来体现。在我国,最近几年政府推动“三公”经费的公开已经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数字比较笼统,尚不能和具体事项对应起来。
最后,政府各部门还应公布各类税费收入取得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我国,各部门的收入来源有多种渠道,涉及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与其他收入等。目前,各单位大致是按照收入类型列示的。在方法上这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对于各项收入其取得的依据是什么需要说明,包括:一是法律依据,相关的收入是基于何种法律来取得的;二是现实依据,相关收入进行确定的经济基础是什么。现有的报告体系基本上还未能做到这一点。
(作者:曾军平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