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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十八大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
2012年12月18日 11:38来源:中国民族报 (点击: )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有两段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一是“统一战线是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二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学习领会十八大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应该把握“四个要点”:

 第一,把宗教关系作为促进“五大”基本政治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领域、重要方面。2006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第一次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5个方面,对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作了深刻地阐述。十七大报告吸收了这一重要理论创新,强调促进五大关系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十八大报告发展了这一重要理论创新,进一步强调统一战线是凝聚力量,促进五大关系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把统一战线这一“重要法宝”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实践道路、理论体系、社会制度和基本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凸显在利益日益多元化、观念日益多样化的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统一战线在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二,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十六大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提法相比,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提法内涵和外延都扩大了。从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大为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理论上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本来是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包括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两个方面的自由。尊重和保护这两个方面的自由,才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是,从实践上看,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容易在一部分干部、群众中产生“宗教信仰自由”是“只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没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误读和误解。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包括了“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基本方针有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首次提出,是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当时只有著名的“三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方针,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得到了党内外、包括宗教界的一致赞成和拥护。进入新世纪,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中国宗教界面临与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的复杂斗争形势,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受到严峻考验。因此,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增加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把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从“三句话”发展为“四句话”,后来又在“四句话”中把第三、第四句的顺序作了调整,体现了无论“依法管理”,还是“独立自办”,目的都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内在统一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三句话”发展为“四句话”,采取的是加法,加法的方式有一个好处,就是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而不是提出一个新东西,就把前面的东西给否定或取代了。但加法也有一个问题,就是不容易把它最实质的东西凸显出来。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的核心和实质到底在哪里?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相结合。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微观上的自由、民主和个人心情舒畅,与宏观上的纪律、集中和统一意志相结合。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核心和实质,就是个人层面上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都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使宗教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个人的私事”,与社会层面上党和政府把握方向、维护大局的教育、管理、引导相结合。如果把个人与社会,微观与宏观,信仰自由与教育、引导、管理的关系抽象出来,我们对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核心和实质的理解就会更深入、更自觉。

 “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的“全面”,就是既要防止强调个人、微观层面的“信仰自由”,放松甚至放弃了社会、宏观层面的“教育、管理、引导”,同时也要防止在强调社会、宏观层面的“教育、管理、引导”时,忽视甚至不尊重个人、微观层面的“信仰自由”。强调“全面”的意义就在这里。衡量是否“全面”,要经过实践检验,重在实践效果。

 第三,体现“以人为本”,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工作。十八大报告强调“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与以往曾经有过的“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的提法相比,表述更准确、更科学。因为宗教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既能在一定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也能在一定条件下带来消极作用。要通过做好宗教工作,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约束、抑制其消极影响。统战工作、宗教工作有两个优势,或者说两个拳头,一是政策,一是人物。通过政策去凝聚人心,通过宗教界代表人士去做信教群众的工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的一个基本政策,但还没有全面反映共产党人在宗教工作上更高的价值追求。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是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宗教专制的斗争中取得的成果,我们共产党人在继承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促进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连在一起加以强调。这“两个团结”是社会和谐的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保证。反映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目的是要把信教的人与不信教的人、把信仰不同宗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和谐相处,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共同目标上来。这才是我们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是共产党人在宗教工作上更高的价值追求和工作目标。

 第四,着眼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十八大报告从社会作用角度衡量宗教工作,是一个重要的视角和思路。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是从宗教信仰入手,还是从社会作用入手,是两种不同的视角和思路。在宗教工作中,如果直接从信仰问题入手,把信仰差异放在首要位置,容易引起一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抵触和对立,认识难以统一、措施难以出手;如果从宗教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入手,用政策加以引导,用法律加以规范,可以有效地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又避免了信仰层面的冲突。这是既讲政治、讲政策,又讲策略、讲实效的思路,也是十八大报告着眼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精髓所在。

 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大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要把它与大会的主题相联系,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和思考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宗教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道路上、实践中,努力探索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完善法规,完善制度。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实践中,不断提高党领导宗教工作、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科学化水平,努力开拓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朱晓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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