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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民族团结工作
2014年09月19日 11:26来源:中国民族报 (点击: )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分裂势力越是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我们越要加强民族团结,筑牢各族人民共同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钢铁长城”。这不仅进一步强调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而且对民族团结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民族团结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是我们必须探索和实践的新课题。

创新,要立足于增强“三个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其中要牢固树立的“三个意识”,深刻而精准地抓住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的根本。

  国家意识,是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认知意识,是社会个体基于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国情等的认识和理解,积淀形成的一种国家主人翁责任感、自豪感和归属感。公民意识,是个人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主人身份的认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中华民族是由各民族共同构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的思想认知,是对中华各民族相互依存,休戚与共,谁也离不开谁的历史认同,是对“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行动自觉。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这“三个意识”,就能使“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使“五个维护”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要不断增强和牢固树立“三个意识”,需要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一是要通过大量历史与现实的生动事例,让各民族公民了解祖国历史,了解多民族国情,了解国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而对国家有高度的认知和深厚的情感,懂得热爱国家,增强国家忧患意识,懂得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增强服务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二是要通过权利与责任意识、国家与民族意识、平等与公正意识、自由与法制意识、道德与文明意识等方面的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三是要通过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让各民族深刻认识和真正懂得民族团结是福,民族分裂是祸的道理,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坚决同“三股势力”作斗争,共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团结奋斗,繁荣发展。

创新,要着眼于促进“六个相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其中,相互了解是前提,相互尊重是关键。有了相互的了解,才能有相互的理解;有了相互的理解,才能有相互的尊重;有了相互的尊重,才能有相互的包容、欣赏、学习、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相互的了解靠什么?一要靠语言的交流。因此,在使用双语的民族地区,要推进“双语”教育,鼓励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同时也要鼓励汉族干部群众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二要靠文化的传播。在城镇、在社区、在乡村、在学校,在多民族群众工作和生活的地方,要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多开展一些民族文化交流活动,搭建灵活有效的平台多举办一些艺术展示活动,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中相互了解,在平等基础上彼此尊重,在理解上相互包容,在愉悦中彼此欣赏,在进步中相互学习,在需要时给予无私帮助,在友好相处中不断增进感情。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在促进“六个相互”的工作中,要大力倡导包容、开放、创新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良好风尚,营造团结、互助、友爱的良好社会氛围。

创新,要着力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不仅深刻把握了我国民族历史发展过程的本质规律,科学揭示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和趋势,而且进一步指明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工作的方向和途径。

 民族交往,包括民族之间、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是民族间互动与往来的族际关系的协调,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式;民族交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交流,是民族间交往程度的深化和互补互利的拓展;民族交融是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往交流形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民族交往交流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结果。交往交流交融不仅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本质特征,是各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流和趋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特点更加明显。大批的少数民族群众走出山区、牧区、边疆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经商,以致原来没有少数民族或者少数民族人口很少的城市聚集了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而东部一些汉族商人、企业家到民族地区投资、生产、经营。这种双向流动,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口分布新格局,促进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

加强交往交流的目的是交融,但交融不等于融合。民族交融是指族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求同存异,不断增多共同的东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时期民族交融的最大特点就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新形势下创新民族团结工作,必须要以推动各民族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着力点。一是要提倡在中小学实行混合编班,让不同民族的学生学习同步、住宿同舍、歌舞同台、娱乐同享、节日同庆、困难同度,以增进各族学生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感情;二是要为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搭建更加有效的平台,形成相互往来、邻里守望的友好关系;三是要营造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序扩大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让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同城待遇并逐渐融入城市、社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创新,要依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在全国范围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中央推进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体现“重在平时、抓好平常,重在交心、以心换心”民族工作理念的有效载体和广阔平台。

自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在社会各层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发挥好创建活动“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国家民委于今年6月下发了《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对“六进”的目标任务、步骤措施、测评指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指明了路径和方向。

  创新民族团结工作,要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载体。一是要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国家统一,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二是要因地制宜,将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扎实有效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发挥好其“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三是要不断创新思维创新方法,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三个意识”,增进“六个相互”,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切实使创建活动成为宣传普及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过程,成为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工作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的过程,成为凝聚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的过程,成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成为推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普惠各族群众的过程,成为夯实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基础、物质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群众基础的过程,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取得累累硕果的过程。

       创新,要注重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推进,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更加复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仍时有发生;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有增无减。

  创新民族团结工作,就必须加强对民族关系的监测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涉及民族因素的各种矛盾纠纷。一是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归结为民族问题,也不能因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不是民族问题而忽视。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杜绝“花钱买平安”和法外处理的做法。二是要做好事前防范。必须关口前移,重心向下,从可能影响民族关系的潜在性因素、苗头性问题抓起,从广大人民群众、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呼声和诉求中寻找问题的症结,以刨根问底的态度、敢于纠错的勇气、解决问题的智慧,切实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加强综合治理。让各部门真正认识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齐抓共管,既要积极地回应群众的关切,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又要引导群众着眼大局、着眼长远,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陈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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